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对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作出调整,内容涉及门诊特定病种政策、职工医保参保、补缴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划拨个人账户、新生儿参保及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等方面,相关规定从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有关政策
将《淮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原则上在二级综合或者三级医院办理的门诊特定病种”政策,调整为“原则上在二级综合或者三级医院办理,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如需开展此类门诊特定病种项目,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执业许可范围,配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同时报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补缴医疗保险费规定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退休时医疗保险费未一次性缴至规定年限,在以后一次性缴至规定年限时,按缴费时的缴费基数予以缴纳。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后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补缴时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期同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计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在三个月及以内的,待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欠费期间的医疗费准予报销,按规定补记个人账户和补记缴费年限;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欠缴医疗保险费超过三个月的,补齐欠费和滞纳金后,自补缴之日起可继续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将职工个人缴纳的部分补划个人账户和补记缴费年限,欠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待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划拨个人账户规定
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养老金为基数划拨个人账户;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达到医保规定缴费年限的,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个人账户每年划拨500元。
完善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相关政策
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在6个月内首次参保的(出生当年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在6个月内首次参保的(出生次年缴费),在缴纳出生次年保费且补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后,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如不补缴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缴费当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超过6个月且不满12个月内首次参保的,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居民医保待遇。
调整居民医保非集中缴费期缴费标准
自2022年1月1日起,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经本人申请,可补办当年度参保缴费手续,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在缴费到账且待遇等待期满后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等待期由6个月调整为3个月。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可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个人账户
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在定点医药机构使用,账户余额清零后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居民医保转入职工医保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