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弄虚作假 企业主被罚20万元

“建设单位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过程中,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这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企业环保责任。近日,淮阴生态环境局对辖区内首起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案件发放处罚决定书。

该局执法人员对某风力发电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际建设中将原备用机组作为正常使用机组建设、运行,该机组防护范围内有居民未拆迁,但企业已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涉嫌虚假验收。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该局结合《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悉,淮安市生态环境系统将严厉打击环保设施虚假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在聚焦在建项目是否通过环保审批验收的同时,对企业自主验收材料是否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等进行核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环保主体责任。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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